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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将发给受让人相应的转让证明。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或注册商标的信息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英文的,请一并提供中文译文
(3)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4)《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如果转/受让人是中国单位,则需加盖转/受让人章戳);每个注册或申请需要一份该申请书
(5)受让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单位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6)特殊证明材料: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2、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续展证明。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注册商标的信息,特别告知在续展前是否办理过转让或变更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3)经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3、商标补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要求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商标局核准补发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新《商标注册证》。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要求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或商标及注册号(如果前述文件无法提供)。
(2)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4、商标变更
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或申请一并办理。
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发给变更申请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的有关信息
(2)新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3)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4)证明材料: |